紀法課堂丨第33期 虛增醫療服務收費項目違反什么規定?
01
紀法解讀
近年來,各級醫保部門查處了一大批違規使用醫保基金的案件。從通報的典型案例來看,有的重復收費、超標準收費、分解項目收費;有的串換藥品、醫用耗材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等。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有的是故意為之,有的是無心之舉,但無論事出何因,均已違反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》。
合理合規的醫療收入是持續提升優質醫療服務供給能力的重要保障。規范使用醫療保障基金,是定點醫療機構應有職責,也是相關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。
02
紀法依據
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八條:
03
條文鏈接
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,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,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、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,損害黨、國家和人民利益的,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。
違反國家財經紀律,在公共資金收支、稅務管理、國有資產管理、政府采購管理、金融管理、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
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、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,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,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。
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》第二十條:
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;情節較重的,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;情節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:
(一)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;
(二)違反規定使用、騙取財政資金或者違反規定使用、騙取、隱匿、轉移、侵占、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;
(三)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、標準和對象的;
(四)揮霍、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;
(五)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,擅自占有、使用、處置國有資產的;
(六)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,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;
來源:《醫院紀法100問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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